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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世界淡水资源的消耗急剧增加,世界正面临着水资源危机。下文是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害的防治。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水资源规划,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现状,制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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