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具有内容多、客体广、审计方法灵活和审计贯穿于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特点。下文是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包括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经贸、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该项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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