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教学成果推进教学改革。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应该如何制定?下文是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鼓励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对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己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可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
(一)全国首创或市属先进;
(二)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明显效果。
第五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六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由成果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高等学校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学校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二)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其他学校和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教学成果项目,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第七条 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申请书;
(二)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
(三)反映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
(四)教学成果取得实际效果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由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人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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