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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也越来越发达,数字化信息技术也随之到来,有线广播电视实现双向网络发展是新时期的必然要求。下文是合肥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管理,维护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工作,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机构根据政府授权具体负责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小区、居住及公共建筑应当配套建设下列有线广播电视设施:

  (一)建设区内要配套建设有线电视管道、人(手)孔、配线交接间、地面箱、小区机房等设施;

  (二)建筑物内要配套建设放大器箱、分配箱、供电接口、层间竖管、分支盒、桥架、入户管、户内分配箱、户内管等。

  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应当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其管线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器材。

  第六条 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竣工后,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造成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向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机构报告,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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