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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浙江省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如何制定并且加以实施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浙江省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欢迎阅读!

浙江省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维护统计工作秩序,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预防和惩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其负有责任的下列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

  (二)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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