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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森林资源保护办法

  我国森林总体面积大,但覆盖率小、森林经营水平低、人均占有资源少、以森林为主体的生态和环境仍在恶化。下文是西安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办法,欢迎阅读!

西安市森林资源保护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落实相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森林采伐利用和林地林权管理,以及林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责任。

  第四条 本市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度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网格化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做好开发区范围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市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工作所需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工作。

  监察、财政、环保、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工作。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七条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第一责任人。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分管的负责人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主要责任人。

  第八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下森林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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