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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收费证管理办法

  加强收费证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下文是陕西省收费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收费证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证和经营性服务收费证(以下称收费证)的领取、核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证的核发、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依法需要持收费证收费的法人单位(以下称收费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分类领取收费证: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证向本级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其中国务院部委驻陕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证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领取;

  (二)经营性服务收费证向企业注册登记机关或者非企业组织批准设立机关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领取。

  第四条 收费证领取程序:

  (一)在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或者政府网站下载标准样式的收费证登记表:

  (二)按收费证登记表内容填写并附资质证明、收费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报送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权批准机关的收费批准文件对收费单位报送的登记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于15个工作日内发给收费证;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第六条 收费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五年。正本按收费单位核发,副本按收费点数目核发。

  第七条 收费单位应当持证收费,未办理收费证的不得收费。禁止伪造、涂改、冒用、转借收费证。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合并、分立、迁移或者经批准延长收费期限、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及收费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证变更手续。收费证丢失的,应当及时公告作废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补发收费证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停止收费的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证注销手续。收费单位撤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收费证并公告。

  第八条 收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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