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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代建办法

  对于代建人而言,做好代建项目的风险管理工作,对于企业内部可以降低成本。下文是福建省代建办法,欢迎阅读!

福建省代建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业主委托,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

  (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交通、水利、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三)监狱、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业务、技术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用房项目;

  (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领域项目实施代建的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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