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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工作利国利民,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非常重视防雷减灾工作。下文是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的防雷减灾工作。

  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和雷电防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业务,制作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的预报和警报信息。

  第七条 下列易遭受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划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以及体育、旅游、游乐等场所;

  (三)邮电通信、电力生产、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电子信息系统、金融证券、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物保护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第八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禁止无资质或超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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