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由于液化石油气具有易燃易爆性以及毒害性,在生产、储存以及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发生火灾、爆炸时,会造成财产的损失、人员的伤亡以及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下文是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液化石油气的管理,维护液化石油气生产单位、供应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液化石油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作为城市燃气的液态石油气体\\\(以下简称液化气\\\)。

  第三条 本省境内液化气的运输、储存、灌装、供应、使用以及液化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液化气的计量、质量管理,均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液化气生产及其与生产相配套的储运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市政公用事业\\\) 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液化气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液化气主管部门\\\)。

  第五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液化气生产、运输、储存、输配所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钢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液化气的消防监督工作;技术监督\\\(标准计量\\\)部门负责液化气的计量和计量器具的质量监督工作。

  工商、财政、物价、规划、交通、港监、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液化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六条 液化气储灌厂\\\(站\\\)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必须征得液化气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

  液化气储灌厂\\\(站\\\)工程建设须经县\\\(市、区\\\)、市\\\(地\\\)液化气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正常基建程序办理。储存能力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还

阅读全文
相关文章更多>>
最新发布文章更多>>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相关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