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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通过评定获得职称证书的人比通过考试获得职称证书的人更容易被社会认可与接受。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 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 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 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二、省、市、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评委库成员由政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三、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由教育行政部门从评委库中推荐产生,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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