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通过节能监察执法进而更高效地利用能源可以缓解当今的能源短缺现状,能提高用能单位的效益。下文是西安市节能监察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本市节能监察工作。市节能监察机构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节能监察的日常工作。
工业、建设、交通、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节能监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费。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
为查处重大违法用能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下列事项应当进行节能监察: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等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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