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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影响着公益林的营造、管理和保护,补偿基金的发放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林农建设公益林的损失。福建省为了有效的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有什么新规定?下文是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第—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为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xx]381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林改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闽委[20xx]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闽政文[20xx]3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闽政文[20xx]417号)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和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各市、县(区)政府应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相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经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20xx]214号)和《福建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 省级公益林和国家级公益林实行相同的补偿标准。

  省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含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同)为每年每亩12元。

  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2元。其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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