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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

  国内外艾滋病防治实践证明:督导与评估工作已经成为艾滋病防治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下文是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督导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艾滋病、性病的监测管理和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具有艾滋病、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诊断治疗及相关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六条 各级计划、财政、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出入境检验检疫、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计划生育、工商、劳动、人事、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外经贸、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各相关团体,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共同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各界捐资用于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诊疗、护理和建立关爱场所及志愿者服务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有关社会团体开展艾滋病、性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对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和管理的人员,建立职业意外感染的应急处理、治疗、生活等保障制度。

  第九条 对在艾滋病、性病防治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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