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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保护办法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xx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甘肃省林地保护办法,欢迎阅读!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合理利用林地,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投入,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改善林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保护有关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林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七条 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依法登记的林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使用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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