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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

  行政问责制是个近年来使用频率相当高的词汇,但是与公众对其的关注相比,学界对其理论研究尚嫌不足,因此也难以为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实施等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下文是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统称行政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问责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行政问责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在行政问责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问责工作;

  (二)研究行政问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应建议;

  (三)负责受理、调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问责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行政问责的处理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问责工作。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监察、法制、人事等部门或者机构在行政问责工作中的职责,负责受理投诉、控告和检举,开展调查,提出拟处理意见等工作。

  第五条 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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