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图编制和出版管理,规范地图市场。下文是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和出版管理,规范地图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出版活动以及相关的地图市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点、行政区划、交通线和各种境界线等要素的地图。
“专题地图”,是指表示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要素的地图。
“地图编制活动”,是指编辑和制作地图的活动。
“地图出版活动”,是指地图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等活动。
第四条 省测绘局依法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
省新闻出版局商省测绘局管理全省地图出版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广告管理。
第五条 编制普通地图,或者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六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的,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在地图上绘制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在地图上绘制本省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第七条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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