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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

  加强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下文是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视听载体,是指固定在广场、建筑物(构筑物)内外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向公众日常播放节目的视听显示装置,仅发布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第三条设置公共视听载体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建筑施工等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城乡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通信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视听载体可以播放下列节目:

  (一)由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制作并提供的新闻等时政节目;

  (二)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经依法批准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单位制作或者提供的综艺、财经、体育、科技、文化、卫生、教育等专题节目;

  (三)经权利人依法授权播放的具有公映或者发行许可的电影、电视剧、视听动画片、纪录片;

  (四)由有关行政机关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等公益性信息;

  (五)广告(含公益性广告,下同);

  (六)国家和省规定可以播放的其他节目。

  公共视听载体不得播放前款规定以外的节目。

  第六条公共视听载体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承担和履行社会公益服务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播放公益性广告和公益性信息。

  第七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应当遵守著作权、国家语言文字、广告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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