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安徽省为了更好的管理土地,特出台了最新的土地管理法。欢迎阅读下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的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城、镇、村建设用地要和改造旧城、镇、村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设立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市辖区的机构设置由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土地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委派的土地管理员具体承办。
土地面积五千亩以上的农、林、牧、渔等企业、事业单位,应确定专人办理本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指导。
第二章 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
第五条 凡属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凡属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因买卖、转让房屋和地上其他附属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应同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和换证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土地所有权单位收回另行安排;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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