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心理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心理咨询从业人员的素质,规范心理咨询行业的咨询行为,维护求询者的合法权利,依据《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和《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心理咨询职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心理咨询,是指心理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用自己的知识、技能,按职业职责的要求协助求询者解决各种心理问题的过程。
第三条 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心理咨询行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工商行政管理和民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心理咨询机构的登记注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心理咨询的管理,共同促进大众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本市从事心理咨询职业的机构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心理咨询机构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机构须向下列相关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一)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非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高等院校、中小学以及不向社会开放、仅针对系统内部人员开设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需在本部门备案。
第六条 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完备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相关业务项目已经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固定场所。房屋布局能够满足心理咨询服务私密性的需要,有至少一间候诊室、两间可分隔的咨询室和一间测查室;室内陈设要满足心理咨询的基本要求。
(四)具备必要的心理测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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