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现代社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效途径。下文是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 疾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安排就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保障 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受本级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工作。有关残疾人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具体业务工 作,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民政、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残疾 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浙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 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省残联负责省属、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浙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也可以委托所在 地的县\\\(市、区\\\)残联负责办理;
\\\(二\\\)市残联负责市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三\\\)县\\\(市、区\\\)残联负责实施县属及以下所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 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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