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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关于农村治理中组织上和行为上的规范,由农民基于其村民的身份选举产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制度。下文是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欢迎阅读!

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三至七人单数组成。 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备案;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地)、县(市、区)、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县级农业部门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公布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修改)县级以上农业、财政、公安、监察部门、信访等有关部门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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