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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是我国当前重要工作之一,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又是城市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下文是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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