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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

  改革开放20xx年来,我国的渔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当前渔业发展却面临着资源不断衰退的问题。下文是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规范渔业捕捞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管辖海域和国家授权由本省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以下统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对渔业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

  渔业捕捞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捕捞许可工作的领导,督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渔业捕捞许可,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工作。

  公安、交通、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捕捞许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捕捞许可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渔业捕捞许可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推行渔业捕捞许可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六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指标数量,结合本省实际,确定本省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指标总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对已经转产转业的海洋捕捞渔船,应当及时核减相应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并逐级上报至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除本条规定外,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申请、受理和转移手续等,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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