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地产中介组织得到迅速发展。房地产中介行为主要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下文是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咨询、经纪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活动,适用《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经纪和价格评估等活动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咨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土地、工商、税务、公安、人事劳动保障、价格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组织行业协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进行自律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
(三)有法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应当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咨询资格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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