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为新中国的创立和建设事业做出过突出贡献,理应享受较为优异的医疗保险待遇。下文是深圳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及《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 号,以下简称《 医保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领取离休待遇的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驻深企业的本市户籍离休人员。
已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国家部委、广东省驻深机关、本市行业统筹单位的本市户籍离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由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离休费的企业离休人员,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离休人员由发放离休费的单位为其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离休人员按《 医保办法》 中退休人员的缴费比例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政府设立离休人员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用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离休人员发生的超出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下统称非社会医疗保险费用)。
离休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离休人员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支付的补助待遇。
第六条 离休人员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按以下渠道筹集:
(一)离休人员所属单位为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
(二)市、区企业离休人员未移交区组织部门管理的,由市财政部门负担;
(三)市、区企业离休人员已移交区组织部门管理的,由区财政部门负担;
(四)离休人员所属单位为驻深企业,并已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的,由市财政部门负担;
(五)离休人员所属单位为国家部委、广东省驻深机关的,由其所属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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