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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评定管理办法

  气象灾害时常危害着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气象灾害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气象灾害的防御显得越来越重要。下文是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评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评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推进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海口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评定,是对乡镇、街道、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等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市气象部门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定监督工作。

  市气象部门应会同市应急办组建认证专家评估组,开展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评定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我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准备情况,对各街(镇)和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医院、车站、宾馆、酒店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和重要公共场所是否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条件进行评定。

  第五条 市气象部门对街(镇)、重点防御单位和重要公共场所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应当着重评定以下内容:

  (一)街(镇)有满足“五有”标准(有固定场所、有气象信息员、有装备、有管理制度、有长效机制)的气象工作站。重点防御单位和重要公共场所建有气象灾害警报点,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且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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