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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办法

  城中村是中国大陆地区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有的现象。狭义上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欢迎阅读!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中村转制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市政、房地产、民政、公安、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 城中村转制

  第六条 城中村转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管理体制转变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体制。

  转制后的城中村按城市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 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

  第八条 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撤销村民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就近划归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中村转制中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

  城中村转制中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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