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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加强河道管理工作也成为事关我国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河道具有多重功能使得河道管理工作显得格外重要。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感潮区、入海河口等)的整治、利用、保护等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总体安排,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整治、合理利用和积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国界河道、省界河道和跨设区的市的河道,由自治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设区的市内跨县河道、县界河道,由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三)其他河道由所在地的县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下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协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做好本辖区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整治规划确定的分期实施方案,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第二章 河道保护

  第六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感潮区、河口冲积扇、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20至50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15至30米;四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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