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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生态效益市场补偿作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一种新类型,能有效的利用市场手段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筹集资金,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下文是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体功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政府按照功能区域划分,对区县(自治县)实行差别化财政补助。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移民、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划定对象。

  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区域内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未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原则上应当划定为地方公益林:

  (一)长江、乌江、嘉陵江及其一、二级支流两岸第一层山脊内和重要支流源头汇水区内的林地;

  (二)在建或者已建成的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汇水区内的林地;

  (三)城市和中心城镇周边以及配套的重点饮水工程水源汇水区内的林地;

  (四)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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