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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

  生老病死是人类发展和进化的自然规律,殡葬业和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都有着密切的关联。下文是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殡葬管理的原则是: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革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革命烈士,港、澳、台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计划、规划、土地、环保、市容、农林、物价、民族宗教、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破除封建迷信,引导公民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 殡葬设施应根据本地殡葬工作需要、便民利民的原则设立,符合殡葬设施规划。新建和改建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塔、墙)、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因建设需要搬迁殡葬设施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利用外资设立殡葬设施,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

  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建设和其他手续。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九条 公墓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建设在荒山或不宜开发耕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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