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在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背景下,全国的建筑节能工作由北向南相继推进开展。我国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适应该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相对滞后,仍需要在探索中总结经验。下文是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 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

阅读全文
相关文章更多>>
最新发布文章更多>>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相关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