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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随着大型群众性活动数量、安全风险的增加,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法治化越来越重要。下文是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具体范围按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所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主办者直接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能力、条件的承办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从其规定。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有2个以上承办者的,应当明确主要承办者及其他承办者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安全等级管理,根据安全等级适用相应的安全工作规范。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等级由公安机关在承办者自评的基础上确定。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等级及相应的安全工作规范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承办者开展安全等级评估及相应安全工作方案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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