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汽油,是指在加油站点使用加油机加注到机动车油箱以外容器的汽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散装汽油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加油站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监督加油站点按规定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依法查处销售散装汽油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商务部门负责散装汽油销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加油站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加油站点的营业执照,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四)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加油站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加油站点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查处在加油站点寻衅滋事、扰乱经营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案件和利用散装汽油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散装汽油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单位购买散装汽油应当提供单位介绍信,并出具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应当注明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购买用途、数量等内容,仅限单次购买使用。加油站点应当妥善保存单位介绍信,期限不少于1年。
个人购买散装汽油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说明购买用途、数量。
第五条 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应当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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