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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森林资源安全,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属国有林场(以下统称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经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林场是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公益服务为主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其所在地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把国有林场的道路、水利、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将国有林场职工纳入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国有林场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维护国有林场经营区稳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国有林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出资人职责;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和经营活动,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承担。

  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管理权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林场人事、生产和经营的管理。

  国有林场履行法人职责,确保国有林场资产的保值增值。

  国有林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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