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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良好的人居环境,是城市居民对城市的向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是打造良好城市环境的保障和城市发展的永恒主题。下文是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管理,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

  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建、园林、环卫、卫生、交通、工商、环保、民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市容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给予表彰。

  第六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各种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具有不同风险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符合城市容貌的有关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行拆除,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临街两侧及繁华地带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经批准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外,一般应建绿篱、花坛(池)栅栏、半透景围墙(高度不得超过180厘米)。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按规定标准重建。

  第九条 凡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摊点、摊群、停车场及举办宣传、展销一条街活动,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占道时间、规划、布局、性质和容量,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临街商店设置的遮阳蓬帐,应讲究整洁美观和统一规范,高度不得低于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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