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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招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的是什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下文是陕西省实施招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欢迎阅读!

陕西省实施招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 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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