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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广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广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容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起草、协调、报送审查、讨论通过、发布、评估等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厅制定并以本厅名义发布(包括拟报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由本厅发布)的,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厅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务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本厅直接管理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的,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厅各处室、各直管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及临时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上述处室、单位和机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以本厅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送审查、报请公布以及指导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处室(含有关直属、直管单位,下同)根据实际需要,负责或者组织起草各自职权和业务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综合性的、涉及多项事务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或者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

  各处室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前和起草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政策法规处沟通,政策法规处在政策、合法性及文件规范性方面给予支持、进行指导。

  第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尚未专门作出明确规定,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确有必要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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