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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排水系统相关技术标准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城市排水系统能力的瓶颈。下文是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河)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 城市排水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污水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规划、财政、公安、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的排水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市排水专业规划,组织编制辖区内排水专业规划,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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