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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内容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以社会效益为首要目的,为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具体服务的实体机构。

  第三条 凡本市所属的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依法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已经登记的,应予以撤销。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另由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和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登记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职责范围;

  (五)有相应的人员、财产和经费。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依法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行业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证明。

  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发给《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

  凡未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未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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