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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

  我国综合治水的历史任务十分艰巨,当务之急是要制定全国水利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对策,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运用财政贴息加大水利利用信贷资金的力度,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用于水利投入。下文是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欢迎阅读!

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综合治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综合治水,是指以治污水为主,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等共同推进的治水工作。

  第三条综合治水(以下简称治水)工作坚持科学决策、统筹协调、社会参与、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治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强化工作保障和责任落实,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处理治水工作重大问题。流域上下游地区要加强规划衔接,密切配合,全力治水。

  第五条实施治水工作“河长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落实治水责任人,明确治水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取得治水实效。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治水工作责任主体。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治水工作情况。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和农村综合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农业、海洋与渔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按照治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治水工作依法接受人大、政协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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