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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产种苗行业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与实际需要还很不适应。下文是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产种苗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提高水产种苗质量,促进水产养(增)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殖、增殖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进出境水产种苗的检验、检疫管理,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

  工商、动物检疫、公安、技术监督、环保、水利、物价、海关、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种苗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水产种苗科学技术研究,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和优良品种选育、推广工作。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未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繁育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向水产种苗繁育水域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废弃物,保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渔业水质标准。

  第八条 水产新品种,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报国务院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推广。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入江河、湖泊、水库、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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