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修正了《江西省立法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新《江西省立法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江西省立法条例》
(20xx年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xx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xx年6月8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程序
第七章 法规解释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江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省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及其工作规则的事项;
(三)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法规的事项;
(五)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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