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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了《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市律师协会应当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本市法律援助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二)因工伤请求赔偿的;

  (三)请求给予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劳动报酬的;

  (四)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以及残疾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五)请求国家赔偿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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