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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为了改善村镇居民饮用水条件,制定了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将于20xx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20xx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村镇居民饮用水条件,保障村镇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供水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村镇范围内的供水、用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供水,是指利用村镇供水工程向村镇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村镇供水工程,包括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第四条 村镇供水坚持城乡供水一体化方向,实行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行相结合、生活用水优先与兼顾生产用水相结合、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村镇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发展目标,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所需资金。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规划,指导和监督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村镇供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村镇供水有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村村镇供水相关工作。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供水管理制度。

  第七条 鼓励研究、推广应用村镇供水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水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村镇供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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