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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版)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关于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综合平衡,将有关的污染防治费用纳入政府预算,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定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或者审核;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五)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开展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破坏事故以及纠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计划、经济、城建、规划、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土地、矿产、滩涂、农业、林业、渔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及海洋、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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