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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20xx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健全市场监管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市场监管,不得违法增设权力和减少职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或者增加市场主体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应当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众参与市场监督。

  第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组织、公众的监督,依法承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责任。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统筹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市场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调整所属市场监管部门的权责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确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

  (二)不涉及行政许可但有行业主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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