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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事登记条例》

  为了规范商事登记活动,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广东商事登记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东商事登记条例》

  (20xx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xx年12月3日公布 自20xx年3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事登记活动,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及其管理。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事项予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 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是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 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方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第六条 申请商事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对商事主体的许可、监管等信息的互联共享和执法联动。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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