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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经重新修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xx年版),欢迎大家阅读。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xx年版)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甘肃省促进科学成果转化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xx年4月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促进科学成果转化条例》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4月1日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xx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具体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通过联营、技术转让、参股控股等方式,开展产学研一体化研究、开发与试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五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六条 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后补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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