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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为了规范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制定了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全市立法工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在每届第一年度编制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第六条 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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